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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勇刚与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刚,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0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渠。本院在执行张勇刚申请执行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14日之前付清申请人利息及本金1118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