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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万明与齐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明,齐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吴万明,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岩军,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万明与被执行人齐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齐岩军名下有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乡垣小区6号楼5单元四层东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齐岩军名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乡垣小区6号楼4单元四层东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 烨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