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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汤锡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汤锡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678号原告: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青,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锡平,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锡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9元,减半收取5279元,由原告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