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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卫玲与刘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玲,刘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民初1218号原告:杨卫玲,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刘林鹏,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杨卫玲与刘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6日,杨卫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卫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杨卫玲负担。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叶小龙人民陪审员  林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