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4098顾少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少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098号原告:顾少杰,男,汉族,1986年4月8日生,,住江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70146U,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58号。负责人:朱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少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少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顾少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5元(顾少杰已预交),由顾少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金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连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