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德民与马洪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民,马洪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715号原告:王德民,男,194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立禄,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马洪亮,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友锋,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七号汇美大厦。负责人:苗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云泽,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张华,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中庄镇东韩庄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马友锋,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169号。负责人:嵇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维营,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民与被告马洪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民以被告马洪亮尚未评残无法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0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王德民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