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民初404张惠灵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灵,李焕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404号原告张惠灵,女,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凤安镇黄龙村委会民小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205044829。被告李焕雄,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蓝塘镇砂塘村委会围新小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90715449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灵诉被告李焕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惠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米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