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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马某甲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马某甲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夏永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程旭东,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椒���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夏永刚、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程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于2013年底,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等机械在全椒县大墅镇章辉村明孙组“卡岗”山头,非法开采建筑石料凝灰角斑岩矿,2014年10月1日被全椒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而引起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将开采的建筑石料销售给肥东县马湖乡马湖村约880吨,提供给全椒县大墅镇章辉村约2600吨。案发后经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鉴定,全椒县大墅镇章辉村明孙组建筑石料用凝灰角斑岩矿堆场量为4235吨;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建筑石料用凝灰角斑岩矿的市场销售价为20元/吨。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凝灰角斑岩矿共计约7715吨,价值1543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主动至全椒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已接受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处罚,缴纳罚没款1313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资料、协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椒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查处卷宗等书证;证人李某乙、马某乙、赵某、孙某甲、章某、孙某乙、吴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4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缴纳罚没款、系初犯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落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范围矿区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