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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振萌、蒋政等与肖春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萌,蒋政,肖春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424号原告:李振萌,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蒋政,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肖春源,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李振萌、蒋政诉被告肖春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原告李振萌、蒋政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萌、蒋政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萌、蒋政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李振萌、蒋政负担。审判员  黄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隆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