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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春进与张云飞、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进,张云飞,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533号原告:吴春进,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俞仁义,江苏金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飞,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仇艳,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进与被告张云飞、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春进负担。审判员  翁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