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艾富昌、田景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富昌,田景芝,贵州森波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艾富昌,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万山区。申请执行人田景芝,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万山区。被执行人贵州森波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城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10号楼1单元15层3号。法定代表人周早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在艾富昌、田景芝申请执行贵州森波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森波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艾富昌、田景芝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先堂审判员 田 润审判员 吴仕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嘉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