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奕明与被执行人宋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奕明,宋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743号申请执行人钱奕明,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宋先成,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钱奕明与被执行人宋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有价值的执行线索,到被执行人住处工作,其则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27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执行员 郑世平书记员 于晓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