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9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与杨海朝、窦益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杨海朝,窦益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397号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负责人蔡海华,该社主任。被告杨海朝,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湛江市市辖区。被告窦益冲,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诉被告杨海朝、窦益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能与被告在庭外解决本案经济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硇洲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道准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窦文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