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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929号原告:姚某,女,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会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姚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