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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汤兴玉与徐华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兴玉,徐华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51号原告汤兴玉。被告徐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兴玉与被告徐华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兴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兴玉负担。审判员  周小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志乾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