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建胜诉被告廉得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胜,廉得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4665号原告:田建胜,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维永,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得广,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田建胜诉被告廉得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维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廉得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费用(含物业费、电费)4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产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房屋,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给付租金。请求依法处理本纠纷。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甲方田建胜和乙方廉得广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本市云龙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1-1312室房屋,面积共117.62平方米。租期从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该房屋第一年每月租金12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月租金分别为1320元、1440元,合同租金总额为47520元。物业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方签订的8元/平方米支付。乙方按季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给甲方,乙方应按时交纳所租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廉得广因拖欠租赁费用,经双方协商,廉得广于2015年9月18日向田建胜出具欠条:“今欠到田建胜绿地商务城1312室房屋租赁费用计肆万玖仟元整”。因廉得广至今未给付上述租金费用,田建胜诉到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廉得广欠原告田建胜租赁费用合计4.9万元,有租赁合同及欠条证实,该债务应当清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廉得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田建胜租赁费用4.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5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宁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人民陪审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