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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小清、陈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清,陈榆林,陈益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清,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陈榆林,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陈益信,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清与被执行人陈榆林、陈益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榆林、陈益信于2017年4月5日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清各项赔偿款8357.4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等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小清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