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小清、陈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清,陈榆林,陈益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清,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陈榆林,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陈益信,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清与被执行人陈榆林、陈益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榆林、陈益信于2017年4月5日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清各项赔偿款8357.4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等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小清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