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禹彪与熊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彪,熊二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839号原告禹彪,男,回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告熊二牛,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彪与被告熊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禹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丁礼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