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禹彪与熊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彪,熊二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839号原告禹彪,男,回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告熊二牛,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彪与被告熊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禹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丁礼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