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执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玉芳、叶世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芳,叶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49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叶世静,男,199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执行的王玉芳申请执行叶世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