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勇与姜世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姜世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姜世恩,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申请人执行人黄勇与被执行人姜世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姜世恩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信息,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因该房产已抵押且在云南普洱,不利于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因被执行人居住于云南,虽能电话联系,但不能实际控制其人,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17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