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芦维国与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维国,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07号原告:芦维国,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贤,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上夹树街15号。法定代表人:黄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辉、常雪,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维国与被告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维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维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芦维国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维国负担。审判员 李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