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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丽与黄开奎、曹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黄开奎,曹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550号原告:孙丽,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黄开奎,男,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曹传霞,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孙丽诉被告黄开奎、曹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孙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孙丽负担。审 判 长  赵 晔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