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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连清与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清,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369号原告:魏连清,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庆,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307号雪华乡政府院内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0836150M。法定代表人:易家林,该公司经理。原告魏连清与被告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魏连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连清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