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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乔元水与张永强、尚玉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元水,张永强,尚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乔元水,男。被执行人:张永强(曾用名张超),男。被执行人:尚玉亮(曾用名尚亮),男。申请执行人乔元水与被执行人张永强、尚玉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鲁0591民初7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强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的房产一套及被执行人尚玉亮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温州路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永强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尚玉亮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温州路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