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包长林与XXX、邱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长林,XXX,邱佳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423号原告:包长林,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明,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峰,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邱佳美,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包长林诉被告XXX、邱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包长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由包长林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