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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包长林与XXX、邱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长林,XXX,邱佳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423号原告:包长林,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明,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峰,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邱佳美,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包长林诉被告XXX、邱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包长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由包长林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