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219-1号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平。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多次发生电容器货物买卖,经对账至2016年11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879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79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差旅费、诉讼费等损失。被告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乐丰四路12号首层之二。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乐丰四路12号首层之二,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伟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