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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茂盛、吴伟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盛,吴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1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茂盛,男,1952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吴伟雄,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陈茂盛与被执行人吴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4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48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文凯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熊XX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鸿源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