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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春光与董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光,董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240号原告董春光。被告董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光与被告董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林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