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春光与董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光,董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240号原告董春光。被告董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光与被告董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林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