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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侃与被执行人卫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侃,卫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樊侃,男,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卫萌,女,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樊侃与卫萌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卫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萌的银行存款5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柴朝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