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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75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王庄路交汇处。负责人王兴华,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0004号环球国际商业用房4层。负责人宋传龙,总经理。本院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被告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效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骏腾书 记 员 唐铭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