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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酒吧员工,住河南省太康县。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潭路路口时,该车前部撞击前方等候放行信号的张某2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2的相关经济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3的证言、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价格评估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