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陈士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刑初7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士林,绰号“刺猬”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2013年11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8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公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士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8日21时许,崔某某到陈士林家中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撕打。崔某某的家属陈某某、母亲王某某、妹妹崔某某1随后赶到。王某某、崔某某1、崔某某又与陈士林、陈士林父亲陈某某1等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王某某、崔某某、崔某某1均受伤,陈士林将王某某胸背部踹伤。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左侧胸背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崔某某、崔某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展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士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士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21时许,崔某某来到陈士林家中,二人因债务纠纷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崔某某的家属陈某某、母亲王某某、妹妹崔某某1随后赶到现场。后王某某、崔某某1、崔某某又与陈士林、陈士林父亲陈某某1等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陈士林将王某某胸背部踹伤,崔某某、崔某某1亦受伤。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左侧胸背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崔某某、崔某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1、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陈士林主动到霍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陈士林与受害人王某某、崔某某、崔某某1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士林赔偿受害人方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受害人方谅解。3、被告人陈士林于2013年11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霍邱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证人崔某某、崔某某1、陈某某、陈某某1、陈彪、高飞、刘良云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士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士林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士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因家庭邻里矛盾纠纷引发,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士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郝祥森审 判 员 梅玉琴人民陪审员 王文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蔡双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