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祁登平申请执行与刘彦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登平,刘彦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祁登平,被执行人刘彦陞,本院在执行祁登平与刘彦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继承人刘从标已于2015年7月15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邹有芬表示放弃继承,刘从标的遗产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3号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价34.2万元以物抵债,刘从标的遗产继承人刘彦陞无继承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27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