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菊,张现厚,张现彪,徐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爱菊,女,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张现厚,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张现彪,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徐西美,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敬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