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生。申请人黄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薛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所有车牌号为豫E××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某某所有车牌号为豫E××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薛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薛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责,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