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齐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齐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齐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97129160。法定代表人牛春田,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以东(胜利水泥厂进场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016984P。法定代表人谢钉钉,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超,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2016)鲁0502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45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