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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方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方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960号原告:重庆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渝冠大道21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53205F。法定代表人:王忠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珍,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方华,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东,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方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另行提起(2017)渝0105民初5999号劳动合同纠纷、(2017)渝0105民初5998号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宜并入(2017)渝0105民初5999号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韩玉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林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