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二强与李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二强,李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78号原告:苏二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豪杰,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苏二强诉被告李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二强于2017年4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豪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二强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二强撤回对被告李豪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