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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二强与李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二强,李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78号原告:苏二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豪杰,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苏二强诉被告李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二强于2017年4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豪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二强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二强撤回对被告李豪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