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红军与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军,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196号原告梁红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地址:马村区光明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福顺。本院在审理梁红军与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梁红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红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红军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