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李小利、赵晓虎、张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李小利,赵晓虎,张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92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城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被执行人李小利,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晓虎,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利,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李小利、赵晓虎、张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利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51259.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41元、执行费677元;被执行人赵晓虎、张红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利、赵晓虎、张红利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