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易爱文与易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爱文,易智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272号之一原告易爱文,男。被告易智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爱文与被告易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爱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0624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告易智宇所有的银行(或信用社)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4月1日,原告易爱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爱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爱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依法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610元,由原告易爱文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汤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