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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与劳金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劳金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614号原告: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银岭,经理。被告:劳金强,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原告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劳金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劳金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