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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如皋市顾家织造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顾家织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2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石剑,局长。被执行人如皋市顾家织造厂,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义圩村**组。投资人刘雨霞。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皋国土资罚[2016]11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如皋市顾家织造厂(以下简称顾家织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411.2平方米(折0.62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12366元和加处罚款。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执行人顾家织造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江镇义圩社区13组土地新建厂房。截止到2016年7月14日,经实地勘测,被执行人占地总面积411.2平方米(折0.62亩),建筑物占地面积210.6平方米,建筑面积210.6平方米。其中1#建筑物占地面积89.89平方米,建筑面积89.89平方米;2#建筑物占地面积40.01平方米,建筑面积40.01平方米;3#建筑物(范围内)占地面积80.7平方米,建筑面积80.7平方米。对照长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状图,上述411.2平方米(折0.62亩)用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地均为基本农田,占用前土地类别为耕地和其他土地。被执行人的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顾家织造厂送达了《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陈述、申辩,也未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皋国土资罚[2016]11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1.2平方米(折0.62亩)土地;2、限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不符合规划的基本农田411.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2336元人民币,上缴市财政。并告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顾家织造厂送达。被执行人顾家织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事项。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顾家织造厂送达《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顾家织造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退还土地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皋国土资罚[2016]11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缴纳罚款义务,依法对其加处罚款。综上,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皋国土资罚[2016]11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如皋市顾家织造厂1、退还非法占用的411.2平方米(折0.62亩)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款人民币12336元和加处罚款。以上1、2项由如皋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如皋市顾家织造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亚红代理审判员  商晶晶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黄欣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