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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襄阳万达公司)、肖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襄阳万达公司),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襄阳万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襄阳万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全、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肖飞,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申请执行人襄阳万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襄阳万达公司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开始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肖飞协助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送达协助撤销网签备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过程中,查明该房屋已在其他案件中被多次查封,无法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襄阳万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飞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该房产可以办理撤销网签备案手续,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