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明申请执行林颜民间借贷纠纷(2017)川1028执恢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林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林颜,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102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颜所有的位于隆昌县的住房一套。因本案与本院(2017)川1028执201号、202号案件相关联,故本院将上述三案合并执行,一并拍卖上述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吉方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