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姜志军诉前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志军,王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194号申请人:姜志军,男,1975年2月,汉族,临沭县人。被申请人:王斌,男,1987年2月,汉族,临沭县人。申请人姜志军与被申请人王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194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王斌驾驶的鲁Q2155F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王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斌驾驶的鲁Q2155F号小型客车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波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