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2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连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曾仁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曾仁毅,莫逢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363号原告:周连东,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东,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夏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该公司员工。被告:曾仁毅,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告:莫逢春,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原告周连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曾仁毅、莫逢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连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周连东负担(已交)。审判员  罗伯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家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