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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玉宏、被执行人陈润生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宏,陈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宏。被执行人陈润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执行费22628元,共计2045428元。但被执行人陈润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润生在大同铁路车务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润生工资收入2045428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连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