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文存与徐生良、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存,徐生良,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279号申请人李文存,女,汉族,1966年生,农民。被执行人徐生良,男,回族,1960年生,农民。被执行人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梅,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标的:23856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存与被执行人徐生良、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前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青0122民初2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