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冉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98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西,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坚、庄世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西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璜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西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冉西到晋江市紫帽镇紫湖村紫湖水库边,盗走被害人黄某1停放于水库边的一辆红色“奇驹”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2016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冉西到泉州市清濛经济开发区中意集团旁重庆烤鱼烤海鲜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于店门口的一辆“平安立马”牌小沙型号电动车(无法估价);3.2016年10月11日傍晚,被告人冉西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怡宁公寓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1879元的“心艺”牌奔腾三代型二轮电动车。2016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冉西在泉州市霞怀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冉西家属于2017年4月5日赔偿了被害人黄某1、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向本院缴纳赔偿款18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冉西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1、张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龙某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信息、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收条及谅解书、询问笔录、收款凭证、监控视频截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黄某2、张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犯罪情节一般等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冉西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冉西家属缴纳赔偿款1879元,发还被害人王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